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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对“发量”的“执着”愈发强烈,为了“一劳永逸”,很多人把目光转向了植发,但植发效果不尽人意变引发各种维权问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在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范先生就为了自己花四万元植的“秀发”成功维权,不仅要回了植发服务费用,还获得了三倍赔偿。
2020年5月,范先生根据昆山某美容诊所指示,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植发收费协议书》等协议,并在昆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了自体毛发移植手术,在后脑壳部位取发,移植到发际线和眉毛区域。恢复期过后,范先生对效果并不满意。不仅新移植的发际线形态难看、眉毛有断层还疯长,甚至后脑的取发区都变秃了。而当初,客服人员却是信誓旦旦跟他说,取发区会有新的毛囊生长出来,眉毛区域毛发适应后不会持续长长,无需一直修剪。
宣传与疗效大相径庭,范先生咽不下这口气,投诉到相关主管部门,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当初为范先生做手术的医生康某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于是,范先生将昆山某美容诊所和北京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医疗美容费4595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37865元。
庭审过程中,昆山某美容诊所认为自己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植发相关资质,不存在欺诈、欺骗行为。范先生的植发目的也已经达成,不存在相关损失。并且当初范先生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北京某公司。同时,植发手术属于医疗范围,不属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北京某公司则认为,昆山某美容诊所是其子公司,该诊所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范先生应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公司与范先生签订了《植发收费协议书》,而昆山某美容诊所是手术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结合两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应认定范先生与两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两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范先生接受的植发服务属于医疗美容服务,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诊疗行为,而应属于为了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所进行的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所以他具备消费者身份。昆山某美容诊所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却安排了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康某进行手术,且未主动告知具体情况,侵害了范先生的知情权。在这样的前提下进行手术,昆山某美容诊所的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昆山某美容诊所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用45955元退还范先生,鉴于其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还应当根据范先生的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37865元进行赔偿。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植发作为目前较为常见的毛发移植手术,可能会因种植单位数、毛囊存活率等因素达不到想象中的“神奇效果”,大家在选择接受相关服务时,不仅要审查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还要注意为自己实施手术的医生是否具有执业资质,并及时保存医疗机构的宣传广告、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医疗鉴定、手术同意书等过程性文件,必要时请求主管部门协助调取,以证据为基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